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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425行审132号

大名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常玉姣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大名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05
公开日期
2017-07-10
所属地区
大名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大名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常玉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大名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冀0425行审132号

申请执行人:大名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

法定代表人:冯洁,局长。

被执行人:常玉姣,女,1991年12月出生,汉族,农民,住大名县。申请执行人大名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于2017年7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对常玉姣作出的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认为符合法定受理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大名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对常玉姣作出的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

审 判 长  郭永军

审 判 员  周伊涛

人民陪审员  李忠军

二〇一七年七月五日

书 记 员  王 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