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06民初5743号
原告:成都盛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徐丹,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埜,四川融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何伦,男,汉族,1972年11月6日出生,住成都市金牛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成都盛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何伦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成都盛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缴纳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成都盛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罗 黎
二〇一七年七月五日
书记员 王玲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