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鄂0103民催13号
申请人:温州宏铝铝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乐清市中心工业园纬15路227号。
法定代表人:黄旭仁,董事长。申请人温州宏铝铝业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日立案后,依法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二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
一、宣告申请人温州宏铝铝业有限公司持有的银行承兑汇票(票号为3050005326670792、票面金额人民币50000元、出票时间为2015年8月4日、到期时间为2016年2月4日、出票人名称为武汉欣运辉科技有限公司、收款人名称为武汉欣同辉新材料有限公司、付款行名称为中国民生银行武汉徐东支行。申请人为最后持票人)票据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温州宏铝铝业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申请费100元、公告费900元,由申请人温州宏铝铝业有限公司公司承担。
审 判 长 吕 瑛
人民陪审员 涂金山
人民陪审员 杨汉荣
二〇一七年七月五日
书 记 员 肖 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