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1103执118号申请执行人王莉玲,女,1975年5月27日生,汉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人,个体户,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
被执行人:杨贞芳,男,1971年2月22日生,汉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人,个体户,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
被执行人:刘春琴,女,1977年3月20日生,汉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人,个体户,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本院在执行申请人王莉玲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杨贞芳、刘春琴民间借纠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杨贞芳、刘春琴申请人王莉玲达成和解协议,无财产可供执行。鉴于上述情形,本案暂时无法继续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本案的未执行标的总额为8万元,案件受理费5800元及逾期利息。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重新提出申请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朱晓强
审判员 毛红斌
审判员 夏秀中
二〇一七年七月五日
书记员 徐海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