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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428执364号

庞志与邵云波、陈洁、邵金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喀喇沁旗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05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庞志,邵云波,陈洁,邵金龙

裁判文书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喀喇沁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428执364号

申请执行人:庞志,男,1976年11月12日出生,满族,农民,住内蒙古赤峰市喀喇沁旗锦山镇。

被执行人:邵云波,男,1972年10月6日出生,蒙古族,农民,住内蒙古赤峰市喀喇沁旗锦山镇。

被执行人:陈洁,女,1982年11月3日出生,蒙古族,农民,住内蒙古赤峰市喀喇沁旗锦山镇。

被执行人:邵金龙,男,1981年5月2日出生,蒙古族,农民,住内蒙古赤峰市喀喇沁旗锦山镇。本院在执行庞志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邵云波、陈洁、邵金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600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依法对被执行人进行财产调查,查明被执行人邵云波有银行存款,已冻结,但不足以履行债务,采取拘留措施时未找到被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 戈

审判员 祁建国

审判员 鲍文静

二〇一七年七月五日

书记员 杨 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