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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91财保1219号

张莉竹、张体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05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张莉竹,张体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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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91财保1219号申请人张莉竹,女,汉族,1993年10月28日出生,住河南省民权县。委托代理人李云,河南智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健,河南智举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申请人张体志,男,汉族,1965年10月15日出生,住河南省鹤壁市淇滨区。

申请人张莉竹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于2017年7月5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法院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张体志银行存款1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中煤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已就本案向本院提供了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零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张体志银行存款一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应在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俊阳

二〇一七年七月五日

书记员  李胜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