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芦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323执351号申请执行人王家开,男,1963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芦溪县银河镇。被执行人林院萍,男,1972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芦溪县宣风镇。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家开与被执行人林院萍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6月28日向被执行人林院萍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支付申请执行人王家开工资款40000元,承担案件诉讼费400元,但被执行人林院萍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林院萍银行存款40400元或查封、扣押被执行人相当于40400元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颜 强
二〇一七年七月五日
书记员 刘志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