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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240执77号

徐安贵与曹超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05
公开日期
2018-07-13
所属地区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徐安贵,曹超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240执77号

申请执行人:徐安贵,男,土家族,1973年1月6日出生,住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

被执行人:曹超,男,汉族,1980年1月25日出生,住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徐安贵与被执行人曹超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五百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7)渝0240执77号案件的执行。因撤销申请而终结执行后,当事人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内再次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谭千文

审判员  谭新权

审判员  马 龙

二〇一七年七月五日

书记员  刘浩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