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3民初4033号
原告:李洪岭,男,1971年3月2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山东省惠民县,现住天津市北辰区。
被告:刘风桐,男,1972年4月9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东丽区。
被告:张宁,女,41岁,汉族,住天津市东丽区。
原告李洪岭与被告刘风桐、张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于2017年7月3日立案。
原告于2017年7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诉讼期间,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洪岭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09元,由原告李洪岭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吕丽萍
二〇一七年七月五日
书 记 员 魏 鹏附:本案引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