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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324执234号之四

李英、朱其海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泗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05
公开日期
2018-07-14
所属地区
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李英,朱其海,严雪梅,张隆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324执234号之四

申请执行人:李英,女,1967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泗县,

被执行人:朱其海,男,1963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泗县,

被执行人:严雪梅,女,1972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泗县,

被执行人:张隆,男,1977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泗县,申请执行人李英与被执行人朱其海、严雪梅、张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执行人不履行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皖1324民初2458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向本院申请执行。该调解书确定:“一、朱其海、严雪梅尚欠李英借款本息104000元,分三次偿还:分别于2016年9月9日向李英支付借款本金10000元;于2016年12月30日向李英支付借款本金40000元;余款54000元及利息于2017年4月25日前付清(利息以余款为本金从2016年7月2日起按月息2分计算至履行完毕时止);如如何一次逾期不还,李英可立即申请执行本息。

二、张隆对上述借款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1200元由朱其海、严雪梅承担”。本院立案执行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限制消费令,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并依法将被执行人朱其海、严雪梅、张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严雪梅已履行了30000元,后依法在银行、工商、国土、房产等部门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询,未能发现相关的执行线索。申请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本院作出的(2016)皖1324民初337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应按照生效法律文书自觉履行义务。在执行中,本院对张隆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予以冻结,后经本院穷尽执行措施,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对本院确认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认定没有异议。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

裁定如下:

一、本院(2016)皖1324执234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刘慧博

审判员  陈幼书

审判员  彭向阳

二〇一七年七月五日

书记员  赵 亮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