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22民初3242号
原告:张道德,男,1956年2月1日生,汉族,现住农安县,农民。
被告:冯万龙,男,汉族,现住农安县,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道德诉被告冯万龙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7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张道德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周 凯
二〇一七年七月五日
书记员 李亚楠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