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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22民初3242号

张道德与冯万龙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农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05
公开日期
2017-07-06
所属地区
农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张道德,冯万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22民初3242号

原告:张道德,男,1956年2月1日生,汉族,现住农安县,农民。

被告:冯万龙,男,汉族,现住农安县,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道德诉被告冯万龙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7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张道德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周 凯

二〇一七年七月五日

书记员 李亚楠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