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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民申2071号

李朝军买卖合同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05
公开日期
2017-07-06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李朝军,北京回龙观堪园茶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民申2071号再审

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李朝军,男,1972年6月3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西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毕汝才,北京市金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北京回龙观堪园茶庄。经营场所:北京市昌平区回龙观镇城北回龙观商品交易市场三旗百汇分市场四厅******号。经营者:李世其,男,1974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再审申请人李朝军因与被申请人北京回龙观堪园茶庄(以下简称堪园茶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7)京01民终185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李朝军申请再审称,原判曲解法律,无视最高法院司法解释和指导性案例。原审虽查明堪园茶庄销售的产品属于没有生产厂家、生产日期和保质期的三无产品,产品包装违反食品安全国家强制性标准的规定,但以外包装瑕疵为由未适用十倍赔偿错误。故请求法院依法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李朝军再审期间未提供新证据。李朝军的现有证据不足以认定其购买的个体工商户销售的简易包装的茶叶产品本身存在质量或安全问题造成其人身、财产或其他损害。原判未支持其十倍赔偿的请求并无不当,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李朝军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刘 珊

审判员 李 炜

审判员 李宝刚

二〇一七年七月五日

书记员 赵思源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