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瑞昌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481执183号申请执行人张吉利,男,1957年6月18日出生,汉族,江西省瑞昌市人,住江西省瑞昌市长运小商品市场*****号。身份证号码:3604221957********。被执行人张林,男,1987年3月12日出生,汉族,江西省瑞昌市人,住江西省瑞昌市范镇中源村家坝*组。身份证号码:3604811987********。申请执行人张吉利与被执行人张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于2017年1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额799218.45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0元,剩余799218.45元,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申请执行人张吉��与被执行人张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有权申请本院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吴育松
审判员 喻世冲
审判员 何晓舟
二〇一七年七月五日
书记员 王柯亮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