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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481执183号

张吉利、张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瑞昌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05
公开日期
2018-07-14
所属地区
瑞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张吉利,张林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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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瑞昌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481执183号申请执行人张吉利,男,1957年6月18日出生,汉族,江西省瑞昌市人,住江西省瑞昌市长运小商品市场*****号。身份证号码:3604221957********。被执行人张林,男,1987年3月12日出生,汉族,江西省瑞昌市人,住江西省瑞昌市范镇中源村家坝*组。身份证号码:3604811987********。申请执行人张吉利与被执行人张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于2017年1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额799218.45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0元,剩余799218.45元,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申请执行人张吉��与被执行人张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有权申请本院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吴育松

审判员  喻世冲

审判员  何晓舟

二〇一七年七月五日

书记员  王柯亮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