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阆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381民初1109号
原告:四川省佳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祝青,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学先,阆中市沙溪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陈运洪,男,住四川省阆中市。
原告四川省佳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陈运洪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在向被告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及审理传票期间,原告于2017年7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其自行处分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四川省佳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公告费60元,合计8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谢华强
审判员 何清卫
审判员 侯洪川
二〇一七年七月五日
书记员 刘丁菡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