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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16执3338号

唐国超罚金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05
公开日期
2018-07-20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唐国超

裁判文书全文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16执3338号移送执行机关: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住所地:成都市双流区东升街道顺城街**号。

法定代表人:罗登亮,院长。

被执行人:唐国超,男,1973年1月27日出生,44岁,汉族,住四川省资中县双河镇河堰口村。本院依据(2012)双流刑初字第647号刑事判决书于2017年3月22日移送执行唐国超罚金一案,执行标的2000元。在执行过程中,经调查,被执行人唐国超名下无房产、车辆登记信息及银行存款,其他也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应当依职权再次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赵 晨

二〇一七年七月五日

书记员 罗倩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