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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81执1504号

刘衍甫、刘作强劳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05
公开日期
2017-07-17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刘衍甫,刘作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81执1504号

申请执行人:刘衍甫,男,1956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胶州市。

被执行人:刘作强,男,1966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胶州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衍甫与被执行人刘作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2016)鲁0281民初5862号民事调解书]中,执行标的为9068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刘作强交纳案款9068元,已履行全部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2016)鲁0281民初5862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杨瑞国

审判员  秦 涛

审判员  宋 伟

二〇一七年七月五日

书记员  贾怀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