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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124民初760号

李联清与万雪芳、李秀容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井研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05
公开日期
2017-07-19
所属地区
井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李联清,万雪芳,李秀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井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124民初760号

原告:李联清,男,1957年5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四川省井研县。

被告:万雪芳,男,1953年9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四川省井研县。

被告:李秀容,女,1955年5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四川省井研县。

原告李联清与被告万雪芳、李秀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7日立案。原告李联清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规定的时间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李联清撤诉处理。

审判员  雷洋

二〇一七年七月五日

书记员  胡鑫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