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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84执2963号

胡祖团、郑天宝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康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05
公开日期
2018-07-14
所属地区
永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胡祖团,郑天宝,李丽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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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执行裁���书(2017)浙0784执2963号申请执行人胡祖团,男,1963年9月28日出生,住永康市。被执行人郑天宝,男,1984年11月5日出生,住永康市。被执行人李丽拉,女,1986年10月17日出生,住永康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胡祖团与被执行人郑天宝、李丽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郑天宝所有车牌号为浙G×××××汽车一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郑天宝所有车牌号为浙G×××××汽车一辆。期限为两年。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俞小旬

二〇一七年七月五日

书记员  胡军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