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执行裁���书(2017)浙0784执2963号申请执行人胡祖团,男,1963年9月28日出生,住永康市。被执行人郑天宝,男,1984年11月5日出生,住永康市。被执行人李丽拉,女,1986年10月17日出生,住永康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胡祖团与被执行人郑天宝、李丽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郑天宝所有车牌号为浙G×××××汽车一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郑天宝所有车牌号为浙G×××××汽车一辆。期限为两年。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俞小旬
二〇一七年七月五日
书记员 胡军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