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荔波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2722执67号
申请执行人:覃含波,男,1978年4月28日生,布依族,贵州省荔波县人,住荔波县。
被执行人:覃立变,男,1991年8月24日生,布依族,贵州省荔波县人,住荔波县。本院在执行覃含波与覃立变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覃立变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欧永茂
审判员 李慧冬
审判员 陈光琼
二〇一七年七月五日
书记员 潘世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