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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2722执67号

覃含波与覃立变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荔波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05
公开日期
2018-07-16
所属地区
荔波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覃含波,覃立变

裁判文书全文

贵州省荔波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2722执67号

申请执行人:覃含波,男,1978年4月28日生,布依族,贵州省荔波县人,住荔波县。

被执行人:覃立变,男,1991年8月24日生,布依族,贵州省荔波县人,住荔波县。本院在执行覃含波与覃立变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覃立变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欧永茂

审判员  李慧冬

审判员  陈光琼

二〇一七年七月五日

书记员  潘世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