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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581民初3353号

林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村信用社与田振兴、宋军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林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05
公开日期
2018-07-12
所属地区
林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林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村信用社,田振兴,宋军海,常志华,郝永学,张炼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81民初3353号原告林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村信用社,地址:林州市河顺镇申村村。负责人曲鹏亮,系该社主任。委托代理人逯俊强,系该社职工。被告田振兴,男,1980年5月15日生,汉族,住林州市。被告宋军海,男,1979年3月15日生,汉族,住林州市。被告常志华,男,1986年4月4日生,汉族,住林州市。被告郝永学,男,1989年12月10日生,汉族,住林州市。被告张炼,男,1991年3月5日生,汉族,住林州市。

原告林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村信用社诉被告田振兴、宋军海、常志华、郝永学、张炼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6月28日立案,因原告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代理

审判员  冯有拴

二〇一七年七月五日

书 记 员  王 杨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