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81民初3353号原告林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村信用社,地址:林州市河顺镇申村村。负责人曲鹏亮,系该社主任。委托代理人逯俊强,系该社职工。被告田振兴,男,1980年5月15日生,汉族,住林州市。被告宋军海,男,1979年3月15日生,汉族,住林州市。被告常志华,男,1986年4月4日生,汉族,住林州市。被告郝永学,男,1989年12月10日生,汉族,住林州市。被告张炼,男,1991年3月5日生,汉族,住林州市。
原告林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村信用社诉被告田振兴、宋军海、常志华、郝永学、张炼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6月28日立案,因原告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代理
审判员 冯有拴
二〇一七年七月五日
书 记 员 王 杨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