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浙0784执2953号

浙江永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康市古山良富五金厂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康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05
公开日期
2018-07-19
所属地区
永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浙江永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康市古山良富五金厂,叶良彬,陈娅,胡长福,叶美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原文数据中有部分字符已损坏,显示为“�”。本站不对损坏字符作推测修改,请以法院公开的原始文书为准。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784执2953号申请执行人浙江永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永康市九铃东路3259号。法定代表人刘国梁。被执行人永康市古山良富五金厂,住所地浙江省永康市古山镇青后叶村世方中路76号。法定代表人叶良彬。被执行人叶良彬,男,1989年9月19日出生,住浙江省永康市。被执行人陈娅,女,1990年11月7日出生,住浙江省永康市。被执行人胡长福,男,1962年5月20日出生,住浙江省永康市。被执行人叶美丽,女,1963年12月4日出生,住浙江省永康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浙江永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永康市古山良富五金厂、叶良彬、陈娅、胡长福、叶美丽金融借款合同纠���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叶良彬所有车牌号为浙G×××××汽车一辆,被执行人陈娅所有车牌号为浙G×××××汽车一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叶良彬所有车牌号为浙G×××××汽车一辆,被执行人陈娅所有车牌号为浙G×××××汽车一辆。期限为两年。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俞小旬

二〇一七年七月五日

书记员  胡军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