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湘0381行审44号申请执行人湘乡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地址湘乡市望春门街道务门前街67号。负责人周向集,局长。委托代理人周夏、成水祥,该局干部。被执行人傅晓明,男,汉族,农村居民。被执行人肖敏,女,汉族,农村居民。申请执行人湘乡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申请本院执行该局2016年11月3日作出的湘乡市征决[2016]X3138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本院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经审查,被执行人傅晓明、肖敏于2014年6月23日生育第三个子女,属违法多生育二个子女性质的违法生育。湘乡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于2016年11月3日对被执行人作出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决定对被执行人傅晓明征收社会抚养费53335元,对被执行人肖敏征收社会抚养费53335元。在法定的救济期限内,被执行人未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起诉,也未自觉履行该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所确定的义务。湘乡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于2017年7月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湘乡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湘乡市征决[2016]X3138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湘乡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湘乡市征决[2016]X3138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杨烈辉
审 判 员 成小南
代理
审判员 喻 婧
二〇一七年七月五日
书 记 员 王彩坤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