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清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423民初362号
原告:李恒波,男,1974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清流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跃华,福建万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清流县长校镇长校村民委员会,住所地福建省清流县长校镇长校村。
法定代表人:李建华,该村民委员会主任。
原告李恒波与被告清流县长校镇长校村民委员会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6日立案。
原告李恒波于2017年7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本案诉讼期间,李恒波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已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并无不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李恒波撤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李恒波负担。
审 判 长 伍益民
人民陪审员 李爱珍
人民陪审员 邱春燕
二〇一七年七月五日
书 记 员 杨桂珍附:本案适用的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