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乾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723民初1482号
原告:华树新,乾安县人,现住乾安县。
被告:刘井松,乾安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华树新与被告刘井松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华树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温 冰
二〇一七年七月五日
书记员 付柯棋 来源:百度搜索“”
华树新与刘井松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吉林省乾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723民初1482号
原告:华树新,乾安县人,现住乾安县。
被告:刘井松,乾安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华树新与被告刘井松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华树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温 冰
二〇一七年七月五日
书记员 付柯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