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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723民初1482号

华树新与刘井松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乾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05
公开日期
2017-07-28
所属地区
乾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当事人
华树新,刘井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乾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723民初1482号

原告:华树新,乾安县人,现住乾安县。

被告:刘井松,乾安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华树新与被告刘井松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华树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温 冰

二〇一七年七月五日

书记员 付柯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