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6民初43966号
原告:天津滨海新区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西青区。
法定代表人:杨文杰,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海洋,北京盈科(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阳,北京盈科(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夏荣,女,1977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天津。
原告天津滨海新区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夏荣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津滨海新区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诉。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许 强
二〇一七年七月五日
书记员 邱瑞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