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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04民初3444号

王俊江与天津市毅恒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05
公开日期
2017-07-27
所属地区
天��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合同纠纷
当事人
王俊江,天津市毅恒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04民初3444号

原告:王俊江,男,1958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南开区。

被告:天津市毅恒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天津市红磡花园物业管理处。

法定代表人:赵玲娥,经理。

原告王俊江与被告天津市毅恒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7日立案。

原告王俊江于2017年7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俊江撤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原告王俊江负担。

审 判 长  傅美兰

人民陪审员  高艳荣

人民陪审员  蒋 伟

二〇一七年七月五日

书 记 员  刘 路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