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04民初3444号
原告:王俊江,男,1958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南开区。
被告:天津市毅恒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天津市红磡花园物业管理处。
法定代表人:赵玲娥,经理。
原告王俊江与被告天津市毅恒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7日立案。
原告王俊江于2017年7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俊江撤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原告王俊江负担。
审 判 长 傅美兰
人民陪审员 高艳荣
人民陪审员 蒋 伟
二〇一七年七月五日
书 记 员 刘 路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