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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281民初7191号

7191王丽珍与江阴市华辉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05
公开日期
2018-07-19
所属地区
江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王丽珍,江阴市华辉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281民初7191号

原告:王丽珍,女,1962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江阴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庆华,江苏大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阴市华辉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阴市城东街道金山路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10799169182。

法定代表人:陈金文,该公司总经理。原告王丽珍与江阴市华辉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5日立案。原告王丽珍申请缓交案件受理费未获批准仍不预交,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王丽珍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曹海英

二〇一七年七月五日

书记员  廖宏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