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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502执1241号之二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聊城市分行、付玉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05
公开日期
2018-07-20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聊城市分行,付玉香,王敬德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502执1241号之二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聊城市分行,住所地聊城市东昌东路142号。负责人任之国,行长。被执行人付玉香,女,1962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聊城市东昌府区。被执行人王敬德,男,1965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址同上。本院于2016年8月3日作出的(2016)鲁1502民初338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聊城市分行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3月27日依法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聊城市分行与被执行人付玉香、王敬德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付玉香、王敬德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股权、房产登记,其名下有位于聊城古楼办事处建设西路香江光彩大市场北京路A6a—1幢1—3层12室房产,该房产已抵押给本案申请人,且在执行中依法查封了该房产。本案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本案申请人同意暂不申请处分上述房产,申请暂不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执行,本案被执行人应承担债务286813元及利息,已执行到位0元,尚欠债权286813元及利息。因被执行人名下确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不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鲁1502民初3380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史春贵

审判员  白 玮

审判员  毛英民

二〇一七年七月五日

书记员  赵 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