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会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1225执15号
申请执行人:唐日清,男,1981年2月3日出生,侗族,农民。
申请执行人:张英玲,女,1973年1月17日出生苗族,居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唐日清与被执行人张英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执行标的总额为2000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通过查询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车辆等执行措施,均未能发现被执行人张英玲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唐日清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张英玲的财产线索,且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书面表示认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陶湘宁
审 判 员 甄上标
代理
审判员 李征兵
二〇一七年七月五日
书 记 员 熊卫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