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保定市易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633执161号
申请执行人:贺军军,男,1974年7月10日出生,汉族,北京市大兴区,村民。
被执行人:周丕亮,男,汉族,1970年10月28日出生,北京市大兴区,居民。
被执行人:刘伟,男,汉族,1974年11月20日出生,安徽省阜南县,居民。本院在执行贺军军与周丕亮、刘伟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周丕亮、刘伟无存款、无房产及车辆登记信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519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贾晓东
审判员 李惠军
审判员 李树江
二〇一七年七月五日
书记员 郭 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