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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633执161号

贺军军、周丕亮劳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易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05
公开日期
2018-07-18
所属地区
易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贺军军,周丕亮,刘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易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633执161号

申请执行人:贺军军,男,1974年7月10日出生,汉族,北京市大兴区,村民。

被执行人:周丕亮,男,汉族,1970年10月28日出生,北京市大兴区,居民。

被执行人:刘伟,男,汉族,1974年11月20日出生,安徽省阜南县,居民。本院在执行贺军军与周丕亮、刘伟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周丕亮、刘伟无存款、无房产及车辆登记信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519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贾晓东

审判员  李惠军

审判员  李树江

二〇一七年七月五日

书记员  郭 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