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403执804...号申请执行人庞伟东被申请执行人姚俊强担保人姚良杰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内0403民初239号民事调解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担保人姚良杰在建设银行有工资收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依法每月扣留担保人姚良杰工资款2000.00元(账号0451339980130010036),直至扣清人民币60000.00元整时止。
二、此款直接扣划至申请人庞伟东建设银行账户中(账号为:6214670450012521289)。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吕悦华
二〇一七年七月五日
书记员 王 鑫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