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粤20刑终182号原公诉机关广东省中山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韦文富,男,1991年7月10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南丹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南丹县,因本案于2016年3月10日被羁押,同年3月1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5日被逮捕,现押于中山市看守所。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审理广东省中山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韦文富犯抢劫罪、敲诈勒索罪一案,于
二○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作出(2016)粤2072刑初1483号刑事判决,以抢劫罪判处原审被告人韦文富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四千元;以敲诈勒索罪判处原审被告人韦文富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三千元;总和刑期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七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七千元。原审被告人韦文富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韦文富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上诉人韦文富申请撤回上诉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韦文富撤回上诉。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2016)粤2072刑初1483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易朝晖
审 判 员 林慧娴
代理
审判员 梁凌波
二〇一七年七月五日
书 记 员 刘佩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