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05民初4930号
原告:天津市房信物业发展有限公司。
被告:石长波。天津市房信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石长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
原告天津市房信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天津市房信物业发展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天津市房信物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叶忱
二〇一七年七月五日
书记员 闫蕊附:本裁判文书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