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p t ; ” > 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105民初1768号原告赵引虎,男,1952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新绛县。被告太原市小店区舌尖食府,住所地太原市小店区长治路99号阳光地带底商7号。经营者安禶亮,男,1968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平遥县洪善镇迎新西路44号。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引虎与被告太原市小店区舌尖食府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引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赵引虎负担。
审判长张少华
人民陪审员张桂莲
人民陪审员赵翠梅
二○一七年七月五日
书记员王艳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