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103民初1133号之一
原告:万立,男,1978年8月8日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
被告:王萍,女,1969年11月5日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万立诉被告王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万立已撤诉,并于2017年7月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解除对被保全财产的查封。
本院认为:原告万立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王萍和尚隆杰共有的位于南昌市东湖区阳明东路66号央央春天8栋1单元1702室的房产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王 奇
人民陪审员 付 蕾
人民陪审员 邓文辉
二〇一七年七月五日
书 记 员 黄耀庆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