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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502民初3745号

龙跃全与徐俊、毕节叁陆玖城市美容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05
公开日期
2017-07-18
所属地区
毕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龙跃全,徐俊,毕节叁陆玖城市美容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502民初3745号

原告:龙跃全,男,1951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毕节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有春,贵州靖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轩毕,贵州靖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徐俊,男,1970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毕节市。

被告:毕节叁陆玖城市美容有限公司,住所:贵州省毕节市公园南路老干活动中心四楼。

法定代表人:陈善京,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龙跃全与被告徐俊、毕节叁陆玖城市美容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6日立案。

原告龙跃全于2017年7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龙跃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龙跃全撤诉。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原告龙跃全负担。

审判员  田锟

二〇一七年七月五日

书记员  林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