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082执399号申请执行人张国,住荣成市。被执行人孙珊珊,住荣成市崖。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不当得利纠纷一案,荣成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荣民初字第3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荣成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荣民初字第3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邹国强
审判员 毕国芬
审判员 张 峰
二〇一七年七月五日
书记员 王 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