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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082执399号

张国、孙珊珊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荣成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05
公开日期
2018-06-24
所属地区
荣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张国,孙珊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082执399号申请执行人张国,住荣成市。被执行人孙珊珊,住荣成市崖。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不当得利纠纷一案,荣成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荣民初字第3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荣成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荣民初字第3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邹国强

审判员  毕国芬

审判员  张 峰

二〇一七年七月五日

书记员  王 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