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3民辖终90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陈永红,男,1983年12月30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郑立波,男,1975年3月28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徐丽华,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孟天放,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上诉人陈永红因与被上诉人郑立波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2017)京0112民初1146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陈永红上诉称,一审法院认定陈永红在公安机关的居住信息显示其居住在北京市通州区,其居住有效期从2014年1月,截止日期至2017年8月31日,就认定一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缺乏事实依据。陈永红2015年1月9日至2016年8月30日未办理暂住证,起诉时未达到连续居住一年以上。据此,陈永红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审理。郑立波对于陈永红的上诉理由和请求,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查认为,郑立波系以不当得利纠纷为由提起的诉讼,并请求判令陈永红返还不当得利款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根据公安机关出具的《暂住人口信息查询打印表》显示,陈永红离开住所地后曾在北京市通州区连续居住一年以上,且起诉时陈永红又在北京市通州区居住,北京市通州区可以认定为陈永红的经常居住地,故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依法对本案有管辖权。陈永红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其上诉请求应予驳回。综上,一审裁定结果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案件受理费70元,由陈永红负担(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一审法院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刘险峰
审 判 员 王 瑞
代理
审判员 蔡 琳
二〇一七年七月五日
书 记 员 曹思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