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宁都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730执265号申请执行人杨冬华,女,1973年9月13日生,汉族,住宁都县。申请执行人杨连华,女,1975年11月2日生,汉族,住宁都县。申请执行人杨爱群,男,1978年9月25日生,汉族,住宁都县。被执行人魏月明,男,1966年3月27日,汉族,住宁都县。本院在执行杨冬华、杨连华、杨爱群与魏月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确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振斌
审判员 曾平生
审判员 陈春文
二〇一七年七月五日
书记员 肖著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