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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108民初297号

谢国宇与班克专、谢慧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05
公开日期
2018-06-28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谢国宇,班克专,谢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108民初297号

原告:谢国宇,男,1982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平南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正武,南宁经纬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班克专,男,1982年9月7日出生,壮族,住南宁市良庆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莫佩衡,广西五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谢慧,女,1980年6月7日出生,汉族,住南宁市良庆区。

原告谢国宇与被告班克专、谢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复杂,当事人争议较大,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 判 长  马宇清

代理

审判员  罗棋升

人民陪审员  李庆才

二〇一七年七月五日

书 记 员  彭 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