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108民初297号
原告:谢国宇,男,1982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平南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正武,南宁经纬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班克专,男,1982年9月7日出生,壮族,住南宁市良庆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莫佩衡,广西五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谢慧,女,1980年6月7日出生,汉族,住南宁市良庆区。
原告谢国宇与被告班克专、谢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复杂,当事人争议较大,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 判 长 马宇清
代理
审判员 罗棋升
人民陪审员 李庆才
二〇一七年七月五日
书 记 员 彭 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