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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822民初2237号之一

广德龙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广州南沙经济技术开发区胜得电路版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德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05
公开日期
2018-07-14
所属地区
广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广德龙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广州南沙经济技术开发区胜得电路版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822民初2237号之一

原告:广德龙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广德经济开发区长安路9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8225830076764。

法定代表人:林英荣,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广州南沙经济技术开发区胜得电路版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南沙经济技术开发区广生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618789859R。

法定代表人:吕俊宏。本院在受理原告广德龙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南沙经济技术开发区胜得电路版有限公司买卖合同拖欠货款纠纷一案后,被告广州南沙经济技术开发区胜得电路版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被告住所地在广州南沙经济技术开发区,交货地点为被告所在地,被告所在地也是合同履行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故请求将本案移送至广州南沙区人民法院受理。

本院认为: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为买卖合同拖欠货款纠纷,原、被告双方对合同履行地未明确约定,原告广德龙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系接收货币一方,其所在地安徽广德经济开发区为合同履行地,本院依法对本案具有管辖权。被告广州南沙经济技术开发区胜得电路版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不能成立。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被告广州南沙经济技术开发区胜得电路版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柏    从    燕

人民陪审员 周    承    安

人民陪审员 张    世    敏

二〇一七年七月五日

书 记 员 李沁沁附:相关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一百二十七条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十八条……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