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法院拘 留 决 定 书(2017)浙1022执1112号被拘留人:何伟锋公民身份号码:×××1856本院在执行陈丰光与陈金丽、何伟锋(2017)浙1022执1112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拘留人拒不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决定如下:对何伟锋拘留15日。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决定书后3日内,向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决定的执行。
二〇一七年七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