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高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0724执174号
申请执行人:董福有,男,汉族,住高台县新坝镇。
被执行人:赵永岩,男,汉族,住高台县城关镇。申请执行人董福有与被执行人赵永岩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15日作出的(2016)甘0724民初2859号民事调解书结案,该调解书确定由被执行人赵永岩给付申请执行人董福有欠款53000元,承担案件款受理费562.5元。现该案法律文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赵永岩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董福有已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执行费703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主持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赵永岩于2017年7月28日前履行27132.75元,于2017年12月29日前履行27132.75元。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6)甘0724民初285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邱进福
审判员 黄多孝
审判员 张玉龙
二〇一七年七月五日
书记员 葛 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