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川0112执恢10号

汪德琼与王泽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05
公开日期
2018-07-17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汪德琼,王泽东

裁判文书全文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12执恢10号申请执行人汪德琼。被执行人王泽东。申请执行人汪德琼与被执行人王泽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汪德琼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龙泉民初字第246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1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王泽东给付本金116589.66元及逾期利息、案件受理费312.00元。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王泽东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人员名单进行信用惩戒。经向申请人说明执行情况后,申请人暂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职权终结该案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王泽东尚欠申请执行人汪德琼本金116589.66元及逾期利息、案件受理费312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杨 兵

审判员 秦海伦

审判员 姚明亮

二〇一七年七月五日

书记员 蔡 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