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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222执651号

通许县国土资源局与王学同土地行政处罚一案执行通知书

法院
通许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05
公开日期
2018-06-24
所属地区
通许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通许县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2017)豫0222执651号王学同:你与通许县国土资源局土地行政处罚一案,本院于2017年05月09日作出的(2017)豫0222行审90号行政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7年07月0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07月04日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的规定,责令你立即履行下列义务:向通许县国土资源局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费50元。逾期不履行的,将根据情节依法进行信用惩戒,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开户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许县解放路支行户名:通许县人民法院账号:941009010020088888特此通知

二〇一七年七月五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