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683刑初221号公诉机关莱州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徐某某,男,1952年7月29日出生,汉族,文盲。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11月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4日被取保候审。莱州市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徐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5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公诉机关以证据发生变化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莱州市人民检察院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莱州市人民检察院撤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曲松涛
人民陪审员 王云寿
人民陪审员 王朝霞
二〇一七年七月五日
书 记 员 尹鲁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