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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425执1586号

齐河县玉轩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秦林才服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05
公开日期
2018-06-29
所属地区
齐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齐河县玉轩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秦林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425执1586号

申请执行人:齐河县玉轩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晓敏,经理

被执行人:秦林才,男,汉族,住临邑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齐河县玉轩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秦林才挂靠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本案执行标的12000元,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及申报财产通知书,被执行人未到庭履行偿付义务,网络查询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及工商登记信息,无车辆登记信息,被执行人秦林才已经纳入失信被执行人,本案当时执行不能,通知申请人代理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5)齐商初字第1603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万全

审判员  刘保国

审判员  颜 静

二〇一七年七月五日

书记员  吴 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