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云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235民初2474号
原告:云阳县房地产管理所,住所地:重庆市云阳县云江大道1299号县国土局房管办公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5002357500886706。
法定代表人:谢军,系该所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长江,重庆洲同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屈培兵,男,1973年12月2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重庆市云阳县,现住重庆市云阳县城。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循,重庆四正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云阳县房地产管理所诉被告屈培兵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云阳县房地产管理所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覃仕斌
二〇一七年七月五日
书记员 解 坤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