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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824行审109号

开化县森林公安局、郑瑞汉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开化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05
公开日期
2018-07-12
所属地区
开化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开化县森林公安局,郑瑞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浙0824行审109号申请执行人开化县森林公安局。住所地:开化县芹阳办事处钟山路**号。机构代码:K1505807-5。

法定代表人:张庆鸿,系该局局长。被执行人郑瑞汉,男,1973年12月11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开化县。申请执行人开化县森林公安局于2016年11月15日作出的开森公罚决字【2016】第041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被执人郑瑞汉滥伐树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作出如下罚款:1、责令在2017年6月30日前补种滥伐树木株树260株;2、并处滥伐林木价值五倍的罚款,计人民币13950元(杉木4.65立方米*600元/立方米*5倍=13950元)。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1月16日送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被执行人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后,于2016年11月21日缴纳罚款3000元,仍有10950元未缴纳。在法定期间既未申请行政复议又未提起行政诉讼。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5月20日向被执行人送达催告书后,被执行人仍未完全履行处罚事项。故申请执行人开化县森林公安局于2017年7月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作出的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执法程序并无不当。因被执行人未全部自动履行,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开化县森林公安局于2016年11月15日作出的开森公罚决字【2016】第0419号行政处罚决定,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之日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吾新民

审 判 员  毛新华

人民陪审员  方成木

二〇一七年七月五日

书 记 员  徐 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