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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81执保209号

韩爽、曹波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05
公开日期
2018-07-15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韩爽,曹波,吴晓琛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81执保209号申请人韩爽,女,汉族,住山东省。被申请人曹波,男,汉族,住山东省胶州市。被申请人吴晓琛,女,汉族,住山东省。

申请人韩爽与被申请人曹波、吴晓琛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韩爽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本院以(2017)鲁0281民初87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予以执行,依法采取保全措施。本案现已结案,判决驳回申请人韩爽的诉讼请求,现被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解除对其财产的查封措施。经审查,本院以(2017)鲁0281民初873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予以执行,并于2017年7月5日立案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规定,

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申请人曹波名下的平安银行账号的查封。

二、解除对被申请人曹波名下的日照银行账号的查封。

三、解除对被申请人吴晓琛名下的日照银行账号的查封。

四、解除对被申请人吴晓琛所有的车牌号为鲁号及鲁号车辆的查封。

五、解除对被申请人吴晓琛名下的位于黄岛区嘉陵江西路303号3单元202号房产一处的查封。

六、解除对被申请人曹波名下的位于胶州市莱州东路39号29号商业楼102号房产一处的查封。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慧暖

二〇一七年七月五日

书记员  刘 军 关注微信公众号“”